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务会计发布时间:2013-11-19浏览:次
[摘要]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文章发表在《财政监督》上,是高级会计师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权限;税收基本法;实体法;程序法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
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但是,与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不仅现行税收法律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建立。鉴于此,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税法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法体系就显得迫在眉睫。这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现以法治税目标的需要。
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多层次的税法体系,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尚未建立,现行税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公共财政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也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制衡的宪法思想相违背。因此,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应该包括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而不应该有所遗漏,否则就不是完整的体系。法律体系的内部构件是法律部门,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它要求法律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一致,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鉴于与法律体系的定义保持一致,税法体系应表述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各部分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构建我国税法体系的路径
确立我国税法体系的原则和总体框架
科学构建我国税法体系的原则。我国的税收改革基本上是采用渐进方式进行的,即哪一部分内容最需要,改革就从哪里开始,并没有总的立法规划。所以我国税法体系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性原则。一方面要强调税法是被赋予法律形式的国家经济分配手段,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家经济政策或行政管理制度。既然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必须以法律的语言、规范、体例来立法,税法必须遵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不能使税法成为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法律。
(三)科学界定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法律与法规比例的失衡、各法律和法规之间的相互矛盾以及立法表达等方面的种种问题,其根源在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因此,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可做如下安排:
1 适当扩大并规范地方税收立法权。将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适当划分和有效配置。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对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税法的统一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税收调控缺乏灵活性、税收经济效益低下等问题。这种情况与我国的国情并不相适应。由中央完全集中税收立法权、统一配置资源的做法在某些情况下是低效的。不如在保证中央税收立法权为主导的前提下,允许地方享有适度的税收立法权,根据当地经济、税源状况、财政收支需求和经济发展目标等客观情况,相应地调整税目、税率。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又有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加快地方的发展。同时,适当扩大和规范地方税收立法权也是规范地方收入行为的需要。
2 遵循权力机关中心主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征税实际上是对其一部分经济利益的剥夺,因此,必须强调非经全国人大决定,任何机关都无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无偿征收钱财。更不得使用强制手段去征收。具体来说:(1)征税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税法;(3)国务院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4)属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税法由省级人大制定,其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制定税收基本法
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宪法性法律,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国家较长时期的政治经济战略目标,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税收基本法律。它是国家税法体系的主体,对国家其他税收立法起着主导作用。税收基本法决定和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根本税收制度,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和体制。税收基本法通过其统一性和稳定性,有益于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贯彻法律原则;同时也避免了每个税种各自发展自己特殊的程序和解释规则。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有利于结束税收法律体系上的混乱和内容上的矛盾,为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税法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完善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提高税收立法水平
完善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确立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适时增开一些新的税种,有步骤地完成各税种的立法程序,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1)进一步完善现行实体税法。第一,完善增值税法。增值税是我国目前的主体税种,具有税源广、税额大的特点,对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样就产生了重复征税,就必然存在税负不公;由于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一般高于其他产业,势必增加这些产业的税赋负担,不利于这些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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