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基础及特征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结业论文发布时间:2013-07-09浏览: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对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一种反应。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加强社会基础建设是解决的根本之道。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呈上升趋势,本文试时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社会基础 发生特征

  转型中的我国社会伴随着三个显着的特征:社会结构重组、思想观念多元化与利益博弈。转型的进程也必定是整个社会基础不断变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分化了的群体间的利益博弈、社会结构的重组和不同思想观念的碰撞,衍生出了各种社会矛盾。改革在切实提高普通民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带来社会“相对剥夺感”①的上升和各种弱势群体。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社会变迁与分化不断加剧,群体性事件也日渐发展,成为引人瞩目的社会现象。

  本文说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②

  本文试图将群体性事件放在整个社会基础的背景下,从社会学的理论出发,尝试分析这一现象的社会基础,认为整个社会基础的缺失与破坏是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的根源,社会基础的建设是遏制群体性事件的根本;进而指出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组织特征与心理学特征。

  一、社会基础的不足与变化

  费孝通先生在其名着《乡土中国》中曾说过,长期以来,中国社会一直是个礼俗社会和乡土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直至社会的各个层面,都是有章可循的,有规矩可依的。乡土社会中,由于地域和信息沟通的限制,人们在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中成长,在成长的过程中人们已经熟悉了这些规则,并且默认了这些规则,视其为一种“理所当然”,长期的社会生活已经将这些规则转化为了他们为人处事的前提。也正因如此,在乡土社会中,人情伦理这种非正式规则远比正式的律令来得重要。

  而现代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更为强调个****利的重要性,主张个****利不容侵犯。在一个礼俗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实行法治,二者之间必然产生张力,出现冲突。费孝通认为原因有二,一方面现代法律是个舶来品,和旧有的伦理观念有着很大差异,生活在礼俗社会中的成员也并不真正理解法律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另一方面,社会成员也并不知道应该如何利用现代法律这个工具,他们更习惯他早已熟知的礼俗人情或者说村规民约。这样的结果就是现代法治失去了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进入改革开放尤其是90年代之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快速增大。在民众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其社会需求与社会欲望也在快速上升。人们产生了一种失落感和对物资占有的强烈需求。美国学者格尔(Gurr1970)在其着作《人们为什么要造反》一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相对剥夺感。他认为“相对剥夺感”是“社会的价值能力”③与“个人的价值期望”④之间的差距所形成的。人们的利益需求得不到满足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越轨的可能性也越大。尽管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从改革中受益了,但其社会需求提高地更快。

  90年代之后的中国,开始由必需品消费社会转入耐用品消费社会,社会财富开始迅速集中,贫富差距以各种物化的方式更显着地表现出来。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时,社会对既有利益阶层的约束力减弱,而大众则对这些既得利益者产生强烈的嫉妒甚至仇恨;与此同时,人们的预期和欲望大大膨胀,对各种社会约束不胜其烦,寻求暴富的心理在社会蔓延。欲望与现实的差距是90年代群体性事件快速上升的重要社会心理条件。

  另外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进程。体制的变迁带动相应社会结构的重组,新旧体制的变换和磨擦、碰撞与社会结构的不稳定交相呼应使得社会总体超出了人们的认识预期,迫使人们追求短期效应,各种社会矛盾表面化、复杂化和尖锐化,社会出现了不同以往的结构性失秩。旧有的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认同逻辑或被否定或遭到替换,逐渐失去规范作用与约束力;而新的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认同逻辑尚未形成或未被普遍接受,还不具备有效的规范作用与约束力,人们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约束,出现信仰缺失、规范不明或规范冲突的状况。新旧两种规范同时存在,法制不健全,社会道德水平滑坡,而国家行政控制能力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相对减弱,社会整合与控制出现明显的滞后和弱化。一方面,社会整体面貌的快速变化使得社会整合力量下降,社会提供价值的能力相对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新的整合机制一时难以形成,社会控制运转不畅,大量社会越轨现象产生。当各种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发展到一定程度,却又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节和安抚,就必然产生冲破社会规范、冲击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特征

  (一 )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没有政治目的。

  从总的来说,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经济利益诉求,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

  的利益纠纷,也就是说是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不是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挑战,而是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一种不正常反应。群体性事件一般不涉及价值、信仰和意识形态,这是关于群体性事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一个认识。

  (二)数量不断增加,参与者扩大,规模上升。

  从现有的各种统计资料来看,近几年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且规模上千人的占较大比重。群体性事件做为“弱者的武器”(J.C.斯科特1986)开始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2005年出版的《社会蓝皮书》显示,数量由1994年的不到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增长5倍;规模不断地扩大,参与集体行为事件的人数年均增加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另据2008年9月的《了望》新闻周刊报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件,2005年上升为8.7万件,2006年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贵州瓮安打砸事件、甘肃陇南冲击市委事件、重庆和三亚等地的出租车罢运等事件则是更新的例子。大量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既说明了普通民众对自身权利的重视和认识能力提高,也说明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弱势群体的不满能量在积累,正在以非正常而激烈的形式呈现。

  (三)表现方式更为激烈,对抗性加剧,冲击社会正常秩序明显。

  群体性事件的“强度”⑤与“烈度”⑥明显增加。带有暴力性与破坏性性质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加,出现激化趋势,对抗程度加剧。稍有不慎,群体性事件就可能酿成严重的流血事件。基于“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地以极端或违法行为呈现。这些群体性事件在相当程度上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影响普通百姓的生活。非制度化的群体性事件如果不能很好的得到疏导,其最后必然是演变为恶性社会冲突。

  (四)参与主体多元,组织程度明显提高。

  最近五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涵盖城乡、企事业机关等多个领域与行业,参与主体有在职职工与下岗职工、教师、转业军人、库区移民、农民、出租车司机、个体私营业主、学生甚至还包括干部等,成分从更早的主要以农民与下岗工人为主转变为明显多元化。另一方面,最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数是有领导、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共振的倾向。尤其是部分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精心策划,有明确的组织领导核心,进退统一,行动明确。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与组织程度的提高,使得群体性事件波及更广、影响更大,处理起来也更难。

  (五)多种冲突相混合,处理成本增加,妥善处理很不容易。

  当前的各种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兼具,过激行为与违法行为交织,利益相关者与无利益相关者混合,利益诉求与借机发泄掺杂。多种冲突相混合导致事件的判断与处理难以当机立断与现场解决。许多群体性事件所反映的矛盾,正常的程序与方法根本无法解决,必须借助特殊手段。而有些特殊手段本身就是于法无据的。更重要的是,这种特殊的、权宜性质的手段会形成心理学上的“鼓励效应”和“示范效应”,客观上助长了后来更多的相类似群体性事件的产生。

  注释:

  ①③④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文献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78页.

  ②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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