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经济论文论当前女性就业中的新改革制度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结业论文发布时间:2014-12-19浏览: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对家庭重大财产特别是房产权属归属原则的界定,是在婚姻家庭中占有经济优势地位一方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证,但是同时,对女性特别是无收入来源的家庭主妇所付出的家庭劳动价值却没有加以肯定。这种没有市场价值衡量标准的劳动在劳动价值社会评价中变成了虚无的贡献。这就导致女性面临双重的压力。本文选自:《中国就业》杂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中国就业促进会主办。是我国劳动就业工作和就业服务战线唯一的国家级期刊,是政府劳动就业职能部门、各级劳动就业服务与培训机构、大中型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人力资源研究与各服务机构及大专院校就业指导中心等必备的就业指导杂志。

  一、就业平等的市场价值分析

  就业歧视的负外部性分析。一方面,性别歧视违反了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女性社会地位的独立提供了物质基础,女性有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其对劳动力支配的话语权也成为实现经济民主的必然要求。而就业歧视的存在为实现女性的经济民主设置了障碍现在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而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是其表现之一。这就使得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之间产生了矛盾。同时,劳动力市场存在很多非职业性标准的就业歧视,而这些歧视使得劳动力市场竞争过程中融入了不合理的非市场因素,进一步加深了男女在就业过程中的不公平待遇。

  就业歧视的另一个负外部性体现在降低社会效率。市场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是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必要条件。劳动力市场的开放是为了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这也为女性实现更多的自身价值提供了市场条件。但是,传统的就业观导致女性更多的职业潜能没有得到发挥。将女性从社会公共劳动中脱离,将会导致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滞后。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和法律制度对女性从事家庭劳动的价值并未加以肯定。家庭劳动社会价值的否定加深了对女性社会角色的固定化和劳动价值的否定。

  二、平等就业权实现的市场障碍

  劳动性别分工的意识形态: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的进程,也加深了家务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分离程度。随着社会机械化对劳动力性别差异要求降低,男女由于生理差别而造成的劳动力差别在越来越多的领域逐渐缩小。劳动性别分工的意识形态,将女性的工作场所、工作性质固定化在辅助性的位置上,甚至在一些商业广告宣传中,也将家庭用品的使用角色固定在女性[1]。而广告法对这种歧视性的社会导向商业行为却没有加以相应的规范,虽然广告法规定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却没有对歧视标准做出明确的界定。这种传统的劳动性别分工意识,导致了性别就业歧视。

  科技发展的负外部性: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现代社会,因为生育产假曾经暂时停止过工作,和男性相比,女性的人力资本存量已处于相对劣势。这就使得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这种弱势是由于为了人类的发展而做出牺牲所造成的,故社会应当对这种牺牲做出相应的回报。

  企业的逐利性对男性职工的偏好;女性由于有生理周期、生育等“自然附着成本”和操持家务等“社会附着成本”,使得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用人单位不倾向于接受这种“性别亏损”;市场除增加了就业的自由度外,带来了市场盲目性引发的结构性问题、某些稀缺岗位的非职业偏好限制等失灵现象[2]。

  制度偏颇导致资源配置的失效:第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就业平等困境,女性就业的双重压力(农村女性、城市女性的不同),第二,对女性制度的过度保护成为女性职工求职的障碍,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注中国高度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妇女的经济状况,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妇女过度保护而不是提供平等的机会,会形成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额外障碍[3]。第三,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三、平等就业实现的企业社会责任范畴

  经济法解决平等就业的优势与远视分析:经济法可以对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进行限制,明确就业平等权优先性的合法性。劳动力资源分配实行市场机制后,企业对劳动力的自主选择权明显扩大。而就业性别歧视损害的不仅仅是女性的利益,更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企业的个体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共同利益,对而个体权利的限制,需要通过经济法对企业自主权的限定实现。

  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实现是社会和企业的共同责任。企业作为社会组织的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经济法视域下,企业的责任范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社会责任在平等就业权领域的范畴界定:

  在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细化平等就业的相关规定,对隐形的就业歧视标准加以规定,行业对特殊设定企业的公式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女性的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承担,而相关其他费用(如产假期间工资)则由企业负担。这种隐形负担使得企业不愿选择女性职工,因此,生育保险制度应当扩大支付范围,对企业的责任范畴重新界定。

  增加就业歧视诉讼中企业的举证责任。在因遭受就业歧视而引发的劳动诉讼纠纷中,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尤为困难。故法律应当将未实行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设置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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