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滚船VTS区域航行注意事项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结业论文发布时间:2014-03-21浏览:

  前言:为发挥VTS系统功能,VTS在控制区域内实行交通管理,进行交通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

  与传统商船相比,客滚船运输方便、快捷,装卸效率高,可载私人汽车等优势,近年来在渤海海峡南北岸之间货物、车辆、旅客运输快速增长,其中以高速船和客滚船为代表,在胶东半岛与辽东半岛之间形成了“蓝色公路”的竞争态势。然而随着渤海湾运输的发展和VTS区域内船舶航行密度日益增大,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船舶日益大型化、高速化的今天,船舶正确掌握VTS区域有关法律法规,对促进航行安全,发挥VTS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客滚船在VTS辖区内运输现状及安全对策作一浅述,旨在抛砖引玉,使客滚船运输安全问题得深入研究。

  正文:一、客滚船在VTS区域航行现状:

  1)客滚船是从事旅客运输的班轮,进出港时间相对固定;

  2)航速相对较快与港口限速规定形成一定矛盾;

  3)上层建筑较大,受风流影响较大;

  4)客滚船旅客、汽车混装,且有些汽车本身是重大件货物,且所带的自备燃料是易燃易爆品,绑扎系固要求较高,在大风浪天气易发生侧滑、倾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客滚船是集客船、装载危险品船、装载重大件货物船为一体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大。

  由于上述特点客滚船一直是烟台VTS服务的重点船舶,在管理中给予一定优先权,如优先进出港,考虑风流、班期影响默许了某些情况下超速航行等,但上述措施并未达到VTS安全、高效、优质的监管目的,客滚船在VTS辖区航行中存在很多很多甚至许多误区,甚至形成或多或少的特权思想,成为事故的隐患。

  二、客滚船航行中的误区及应把握的几个“度”

  1、如何把握VTS中心的指令与避碰规则的关系

  交通组织服务作为VTS功能的一个重要部分,对辖区内船舶航行安全、有序、高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发挥VTS交通组织功能,VTS通过向船长提出建议、发出指令,来达到宏观控制船舶运动的目的。为此目的,VTS交通组织时会发出各种指令,指令对艘每艘船舶都具有相同约束力。由于VTS是近年来才逐渐发展起来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船舶对此存在一定的误区。港口VTS的指令分为两类:第一类属行政许可类,如船舶向VTS申请进出港、为交通组织为船舶指定进出港先后顺序等;第二类为交通强制管理等航行指令,当交管人员发现船舶以原来状态航行,势必发生交通事故时,对该特定船舶发出航行指令,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第一类指令,笔者认为船舶在自由航行阶段应严格执行VTS中心指令,一旦两船形成紧迫局面时,采取避碰时应不受VTS中心指令的约束,完全遵守避碰规则中船舶在适合当时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更不能以交管中心的指令作为行动依据。下面是一则由于对此存在误区产生的事故。2001年8月某日大海轮、月恒轮分别从烟台救捞局、二期码头申请出港,交管中心同意二船出港并给予大海轮先离泊,月恒轮尾随的指令。在其后航行中,由于航道交叉,两船在41#浮处形成交叉会遇局面,月恒轮为直航船。大海轮作为让路船本应依避碰规则作出适合当时条件的避让行动,但大海轮认为VTS中心同意自己先出港,而将自己让路船责任忘记,而月恒轮认为自己是直航船也未及早采取避让措施,虽然VTS值班员对两船进行了信息提醒,两船直到形成紧迫局面时两船才进行避让但为时已晚,两轮造成擦碰。如两船严格遵守避碰规则规定及早采取避让措施则此次事故本是可以避免的。

  对于第二类指令:由于此类指令大都在两船存在碰撞危险及紧迫局面时发出,一般情况下船舶应严格执行。由于VTS中心对整个交通态势有宏观的了解,且航道自然条件限制,VTS值班员根据相关规定往往能作出比较符合当时情况的避碰行动。第八条规定: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但正因为是宏观管理为主,受设备局限性及现场随时变化等原因,船长可以作出背离,但仍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船长在背离指令时须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2、客滚船航速与限速规定的关系

  在VTS辖区内由于船舶交通密度较大,在限速规定等规定下,整个辖区交通流保持着一个稳定、有序的状态。如果某类船舶超速甚至频繁追越,便会对局部交通流形成阻碍,影响了整个交通流的畅通,成为交通事故隐患。

  由于客滚船船速较高且操等特性及经济效益的考虑,客滚船在VTS区域内往往以较高的船速航行,与港口限速规定形成一定的矛盾。追越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客滚船

  舶事故的又一个重要隐患。笔者认为正常天气海况条件下客滚船应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并用安全航速航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九条作了明确规定: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只有所有船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才能在辖区内形成一个畅通、高效的通航环境,对包括客滚船在内的所有船舶而言,才能达到真正的快速高效。

  考虑客滚船受风面积大、低速时易失去舵效等特点在特殊天气和海况下客滚船舶可以作出适合当时情况下的速度航行,笔者结合几年来VTS工作实际认为对此种情况应做严格限定,并且一旦违反限速规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VTS中心报告,获得VTS许可。

  三、航行建议与对策:

  1、客滚船舶加强对VTS法规、规章的学习研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2、VTS应制定各种天气条件尤其是恶劣天气海况下客滚船航行规则与指南,使船舶航行中有章可循。

  3、客滚船航行中充分借助VTS信息服务功能,及早获取辖区交通动态及与已有关航行要素,航行中做到心中有数。

  4、建议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对VTS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对违反规定船舶的处理与处罚,使船舶加深对VTS的认识与了解,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结论:船舶只要加强对VTS法律、法规的学习,走出误区,便可极大减少由此引出的事故,实现航行安全、畅通、高效,才能在渤海海峡南北岸之间形成“蓝色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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