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表范文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结业论文发布时间:2014-03-19浏览:

  【摘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国家通过设在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及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携带、载运的行李物品、货物等实施检查、监督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文章发表在《中国高教研究》上,是毕业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口岸,偷渡案件,刑事侦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口岸出入境秩序,防范和打击非法出入境行为,方便合法往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由国家在对外开放的海港,陆港和空港口岸设立的检查机关,依法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和监护。其职责主要是: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打击非法移民活动,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出入境秩序和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一、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查权的必要性

  近年来,各边防检查站虽然不断加强宣传和打击力度,查处了大量的口岸偷渡案件,但是口岸偷渡活动依然非常严重。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计:全国边防检查站查获的偷渡人员,1990年为1897人,1995年为4205人,2004年人。偷渡人数逐年大幅上升,形势严峻。现在全国主要的边防检查站几乎每天都要处理数起甚至十数起情况各异的口岸偷渡案件。

  偷渡案件居高不下,除经济和社会原因以外,与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不力有很大关系。根据目前偷渡案件办案分工体制的规定,边防检查机关对于口岸偷渡案件只有行政处罚权,没有刑事侦查权,如果案件涉嫌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偷渡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则要移交公安刑侦部门办理。公安部的文件《关于执行两个实施细则修订内容的说明》对此有明确规定(两个实施细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偷渡不但严重影响我国的国内社会秩序尤其是出入境秩序,而且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极坏影响。如英国多佛港发生的中国公民集装箱偷渡惨案,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正常的国际交往。现在,我国已加入WTO,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出入境手续的简便和条件的宽松必然导致出入境人数的增加,而口岸偷渡活动必然随之加剧。

  二、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查权的重要性

  (一)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察权是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公安部在其文件《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指出,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是:1.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即与各部门职责权限管理职能相一致。2.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实行侦审一体化体制,一般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互相扯皮,推委。

  (二)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察权是打击偷渡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

  按照现行规定,对偷渡案件的打击查处实行“点、线、面”的战略布局。“点”——各海陆空出入境口岸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线”——沿海沿边一线由公安边防部队负责;“面”——内地大部分地区由公安刑侦部门负责。事实上,目前偷渡案件的高发地主要是在“点”和“线”上,打击偷渡案件的重担主要是压在公安边防部队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肩上。

  (三)口岸偷渡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察权的必要性

  首先,口岸偷渡案件的违法性较为特殊,具有双重性。偷渡案件多为团伙犯罪,人员中有组织者参与者等,同一案件中的不同人员在案件中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办案中对他们要区别对待适用不同法律,有的属行政违法有的属刑事犯罪,有的要作行政处罚,有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边防检查站依法查获的口岸偷渡案件中必然会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嫌触犯刑律,需要作为刑事案件来办。

  其次,根据公安部文件《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口岸偷渡案件立案标准较宽,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要作为刑事案件来办,如: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3.为他人提供伪假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4.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屡教不改的,或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应当立案侦查。另外口岸偷渡案件涉及面广,多为跨国跨省作案,侦查取证难度大,如果依照规定都要移交刑侦部门的话是不现实的。

  第三,口岸偷渡案件有较强的时效性和连续性取决于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察权的。一般来讲,偷渡组织者与参与者在行动中时刻保持着密切联系,应变能力强,能否抓住时机对破案影响很大。边防检查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案情以后,可能由于分工规定不能及时走出去侦查,只能移交刑侦部门侦查。这中间往往错失良机,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如“蛇头”毁灭证据或闻风而逃,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四)、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自身有实力侦办口岸偷渡犯罪案件是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察权的重要保障。

  近几年来,各边防检查站尤其是已改制的检查站通过改革调整,增加投入,办案水平有很大提高。大批法律,外语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充实进边检队伍,使人员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世界先进的技术装备如文检仪、EDSON系统等陆续装备,通讯和交通设备也不断更新。

  为规范办案,各边检站还挑选精通法律的同志组成专门的办案部门如法制处、法制科等。这些都为边防检查站侦办口岸偷渡犯罪案件提供了保障。实际上,现在一些边防检查站已经在具体地作这项工作,如2002年1月中旬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破获的“1.13”特大制贩伪假护照案,就是由该边检站成立的专案组独立侦破的。

  综上所述,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反偷渡工作需要与时俱进。实践证明,旧的偷渡案件办案分工体制已不能适应反偷渡的需要,不能适应出入境管理工作的要求。新的形势要求我们改革旧的办案分工体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看,赋予边防检查机关对口岸偷渡案件的刑事侦查权都具有积极意义。这样可以加大对偷渡的打击力度,及时依法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构筑起反偷渡的铜墙铁壁,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核心论文发表期刊:《中国高教研究》是教育部主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的学术理论性会刊,是全国唯一的国家一级高等教育学术理论刊物,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并于2001年12月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入选中国期刊方阵,是国家教育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总结我国办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经验,交流高等教育学术研究成果的主要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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