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研究中国现阶段反腐败问题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结业论文发布时间:2014-03-18浏览:

  腐败的本质是对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腐败和权力是依存关系。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行使不当都容易产生腐败。而腐败就其表象来看,又表现为多种形式,概而括之,表现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生活方式上。若细分起来,政治上腐败又可以分为用人的腐败、用权的腐败,腐败者信奉任人唯亲的选拔原则,滥用职权,欺上压下,离间党群关系,放弃共产主义信念,抛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最终蜕化变质。

  一、反腐败数字惊雷05年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4万多

  ——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447人,已侦结提起公诉30205人。

  ——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比上年上升了4.4个百分点;已作有罪判决的人数比上年上升了5.6%。——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2005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

  “近年来,职务犯罪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仍然易发多发,涉案金额增大,手段更加隐蔽,携款潜逃的增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如是说。

  二、腐败的表象及本质

  经济上的腐败形式多样,常见的有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新兴的有利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如在奖券,信用卡上大做文章,也有麻将桌上送礼等等。经济犯罪目前猛烈之势在于团伙犯罪,许多大案要案所涉及的并非三、五人,一网就是一帮、一伙,这种形势更令人心惊胆寒。生活方式上的腐败表现在挥霍公款、吃喝玩乐、买别墅、养情妇,完全丧失起码的生活道德。不难看出,这三方面的腐败是相联的,政治信念丧失不可避免地转向经济上的腐化,生活方式也会随之变得奢侈靡烂,因此,腐败现象也就有增无减。

  三、国内外研究腐败现象的专家学者把腐败的原因概括为以下三点:

  人的因素。西方学者是从人性论的角度考察腐败现象的。持人性恶的观点的认为,人性是自私自利的,是趋利避害的。这种人性一旦与权力实现了结合,它就会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就会造成公共权力的异化,改变公共权力的性质,成为私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腐败是人性恶在政治领域的展开,行贿也好,受贿也罢,都是人性恶的结果。持人性善观点的人认为,人并不是自私自利的,而是有道德、有情感的,本性是善的,他把腐败产生的原因归结为掌握权力的人道德内约的松弛。这些看法都结合自己的观察体验,依据不同的理论,提出自己对腐败现象的理解,一定程度上触及到腐败现象的实质,从一个侧面提出了对权力主体加强规章制约和道德规范的要求。

  外部环境的影响。外部环境对腐败的形成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对腐败者行为动机的影响上;正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对腐败犯罪的限制上。这些外部环境主要有一些传统的价值和文化,此外还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它们通过营造社会氛围直接或间接引导、诱惑腐败者产生对某种外在的客体的强烈追求(包括金钱、地位、名誉、享乐等),然后,腐败者就会为达到目的而不惜动用人民赋予他的权力去换取达到目的的条件,而形成腐败犯罪。“慕马案”所涉及的腐败分子,都不同程度地有着伤风败俗作风,慕绥新与前妻尚未离婚,就于有夫之妇关系暧昧;马向东则赌博成性,多次带人到澳门豪赌,一掷千金;一位副市级官员长期保持关系的“情妇”就有六七个;一位副局级领导“包二奶”等。如果说治本不够,使产生腐败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话,那么,腐败分子抵御环境诱惑的意志薄弱,却使“慕马案”的发生及其蔓延明显打上了社会环境影响的色彩。另一方面,一些环境条件,如法律、法规,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各种监督机制都形成对腐败犯罪的制约,有效抑制了腐败犯罪的蔓延。

  权力的垄断或缺乏约束。民众把社会公共权力委托给政府机关,是为了管理公共事务、以便造福民众的,从宏观的方面讲,还要达到协调社会发展,促进国富民强的目的,其中就暗含着对用于私人目的排斥。但是,权力代理者一旦垄断了权力,或者说缺乏约束,权力的执行就会表现出更多的随意性,在环境因素的作用下,有时就会脱离正轨而被滥用。“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集中体现了这一点。“慕马案”中暴露出的三个现象是令人深思的:“一把手”现象,在我国的领导体制改革中,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而实行首长负责制,但是,与首长负责制配套的一系列措施还有待于完善。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现在实际上把廉洁奉公的希望寄托在首长的道德内约上。在成熟的法律、规章体系建立起来之前,已经形成各级首长权力集中的局面,在环境因素的冲击下,道德内约的闸门一旦被冲跨,形成了领导腐败犯罪的“一把手”现象是可以理解的,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法律、规章及监督因素的完善,有待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开展。“选拔病”现象,概括为“三大弊病”:其一,选拔干部在少数人中选,由少数人选,监督制约机制难于发挥作用,易于造成腐败的空间。其二,选拔过程重才轻德,降低了道德内约的门槛,排斥了监督机制的作用。其三,管理干部流于形式,治标不严,对腐败分子震慑力不大,降低了法律及规章的价值,形成无视法规的风气,严重打击了法律法规的威信,这些都造成了权力约束的软化。“涣散症”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为权力威信下降的表现,充分表明了权力约束的低效。任何对权力约束的放松,都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都是对腐败的纵容。

  四、以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斗争

  权力运行机制是关于国家公共权力运作和行使的一套具体程序和基本制度安排。任何一种公共权力,都必然有其运行过程,其运行过程是否科学、规范,是否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公共运行,直接导致权力行使的效能及后果。腐败之所以被定义为权力的非公共运行,正表明它是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能否建立完善、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既是治腐的核心环节,又是防腐的源头环节,更是腐败现象不至于愈演愈烈的关键环节。

  规范权力运行机制,首先需要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即通过制度的形式,对各个权力主体予以合理的分解组合,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同时以更加科学的方式,界定各权力主体的职能范围,清晰权力界限,既做到各权力主体之间彼此独立,又能够各司其职。这就需要进一步廓清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各社会团体等各权力主体的职能,理顺党的领导权与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对于权力分配的优化,是规范权力运行不可回避的一个要件。剖析我国当下一些腐败案件,不难看到权力分配不合理、个别人在权力格局中处于“大权独揽”的现象。

  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还必须建立权力运行的程序,并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完备的权力运行机制,必然包括规范的运行程序、明确的运行规则,因此也必然是保证公共权力在公共范围内运行,消除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的重要因素。也只有设置规范、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才能确保公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保障权力运行的公正、公开、透明,保障权力运行的理性、规则与效能。

  同时,权力的运行机制必须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相辅相成。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任何一项公共权力的运行,都必须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内。也正因此,吴官正在报告中提出,“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就常态而言,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二是包括政党、社会团体和各种利益集团、社会舆论及公共媒体在内的各种社会或政治力量,对公共权力形成的监督与制约。应该看到的是,在我国,一直不缺乏这种对于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吁求与期待,因此我们现在面临的就是,如何有效地发挥这种监督制约的作用。

  四、机制建设是反腐败治本之方

  反腐败已经到了从治标到治本、标本兼治的阶段。所以,建立反腐败机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已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反腐败的机制建设应当从改变环境因素,建立对权力的约束机制,规范、塑造权力行为主体着手。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进一步完善首长负责制。在发挥首长负责制优势的基础上,加强“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在强调其权力的同时,明确其责任,堵塞漏洞,防止滥用。对凡是因为领导工作失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腐败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子女、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力,造成严重违法乱纪的;对责任范围内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的;违反干部政策,用人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等等,都必须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能以“集体负责”、“班子讨论决定”为由推卸应负的领导责任。其中的关键是,形成法律条文,明确权责,形成硬约束。

  其次,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可推行道德立法。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政府审批行为。要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资金监管,规范收费行为。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务员制度,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政府行为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发展。

  道德立法是指对公共行政部门人员的职业道德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和强化,目的在于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强化道德内约。政府机构是一个代表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机构,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比其它职业更高的道德水准,通过把职业道德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保证员工身体力行地执行,保证公共权威机构的纯洁性。我国的反腐败也可以考虑道德立法,把这种职业道德明确化、制度化,以提高官员的道德内约,使政府人员对腐败产生免疫力,构筑反腐败的钢铁长城。

  再次,强化监督机制是反腐败的重要途径。法律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不应兼任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形成对行政权、司法权的有效监督制衡。政党监督,中国共产党要对党内干部和党员是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实行纪律监督;民主党派要通过民主协商会议等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群众监督,群众通过舆论、信访等形式,可以起到揭露腐败等不正之风的监督作用。行政监督,政府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系统,对防止各级、各部门的腐败起到监督作用。在强化监督机制时,一定要注意制度创新,追求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另外,国外的“高薪养廉”也有积极的借鉴作用。这是从生活上给公务员提供依法行政的保障,防止腐败犯罪的有效方法。但是,我国借鉴这一方法,一定要根据我们的国情,使之发挥最大效用。

  最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培育市民社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府的权力应适当下放,把一部分权力返回社会,提高市民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使众多的矛盾在基层就得到解决,这样政府与人民之间就有了一个缓冲地带,政府就不再直接面对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这样一来,不仅政府的权力小了,而且社会的权力大了;政府直接插手的事务少了,自然腐败的机会也就少了,而且社会力量的增大也对政府权力的滥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抵制,增加了腐败的成本,使其“不能为”,“不敢为”,形成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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