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司酬薪监管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结业论文发布时间:2014-01-09浏览:

  公益性公司主要是指垄断性公司和独占资源性公司,包括大部分央企和部分金融机构。我们提出一个概念是公益性公司,与一般的公司宗旨有所不同。一般的公司宗旨明确宣布自己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自负盈亏,他人不要干涉;只要不做违法的事情,他人干涉也没有用。企图用社会责任约束公司行为是一个想当然的行为,多数情况只能是鼓吹者落得自弹自唱;而公司该于什么还是干什么,并不理会社会的呼吁。人们在失望之余会找法律向公司讨个说法,但发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也没有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大小,只是笼统地提及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呼吁者企图用这些笼统的规定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想法,与天桥上摆个空罐子等路人丢钱的想法差不多。因此,要想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有法律依据。

  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了,也履行了劳动合同的义务了,也按章交了税了,为何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呢?照字面理解社会责任就是法律责任之外的责任,这个责任是靠良心评价履行的。因为社会责任是良心和道德的派生物;一个公司的管理层(实际控制人)要是良心不足的话,他们代表公司的决策也多数是公司利益至上,不会考虑什么公司的社会责任的。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种种方法哄抬房价,将社会上大部分可消费的钱圈进己囊,搞到买房者没钱买其他东西,致使许多制造业因此受到严重打击,生产出来的东西卖不掉,不得不降价销售,甚至无法进行简单再生产,气息奄奄、惨淡经营;而房地产却赚得不但盆满钵满,而且赚得缸满池满了。公司要赚钱是正常的;但不正常的是只有少数行业利用不合理的政策赚钱,而其他行业却因此受到打击,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从当前市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看,人们对占尽先机的大公司、超级公司特别是垄断性公司赚取那么多钱不无质疑,是靠本事赚钱还是靠地形赚钱?什么是地形?地形包括政策照顾、独占资源、垄断经营等情形。如果公司靠地形赚钱,那它自然就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自然而然产生的话题:不但是理论话题,而且是实践话题。要判断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否在法理上成立,需从以下三个方面看:(1)从社会的发展趋势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财富急剧增加,但这种增加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成员同步地增加,而是大量地集中到公司手里。我们知道对社会财富的增加(创造)就产生了第一次分配;这种分配是以谁控制交易权来决定的,所以,社会的第一次分配可能是不合理的。所以,产生了第二次分配—税收。但经济发展是如此决,财富的增加是如此剧烈,社会在作了第二次分配后,仍然觉得很不合理,于是就产生了第三次分配:捐赠、做善事、做超出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事。公司集中了社会的主要财富,它们应当是第三次分配的当事人;从这个观点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其现实根据。(2)从资源的公平配置看,公司占有了社会多数的财富,占有了社会多数的资源。因为资源是有限的,一个人占有了,他人就无法享受了。按照传统的物权法的价值观—一物一主,谁的物产生的权利归谁。公司占有了社会资源,产生的收益当然归公司。但地球就这么大,当资源被少数人占有时,少数人获取的收益就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整个社会对这个资源派生出的利益也是有所期待的。因此,公司必须要将占有大量社会资源产生的利益回吐一部分给社会。从这个观点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其经济根据。(3)从法律适用上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司法意义在于:当社会争议处在难以解决之时,为了实施裁判,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该法条就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某些特殊的环境下人们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合适的捐献责任。例如当发生较大灾难时,地处灾区的公司、或者在该地区销售产品的公司就有责任帮助克服灾难。此处应注意: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个介乎于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之间的责任,没有充足的理由是不能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比较充足的理由是公司占有过多的社会资源、取得了太多的暴利、占有了太多的市场份额、公司的收人与其付出严重不对称等),原告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将公司告上法庭,才能适用《公司法》第5条。这个充足的理由弹性是很大的,这就是该法条实施的难点,所以,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稍稍软弱了些。

  二、对公益性公司进行酬薪监管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益性公司是公司形态的一种,当然也要盈利,也要追求业绩,也要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若资产减少了,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就随之降低。公益性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为公共利益提供服务,若资产减少了势必影响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所以,要保证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的前提就一定要保持公司的资产数量。由此得出结论:公益性公司的资产不能随意减少,这是公益性公司与普通的公司相比的一个特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公司的资产。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的经营成本与利润有着一定的比例关系。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合理确定企业的经营成本。当公司利润额恒定的情况下,经营成本的多少就和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成反比了:如果公司的经营成本比同业支出多增加一元,那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可能便减少一元;当公司的经营成本比同业支出减少一元时,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便增加一元。当然公司的股东也关心经营成本,当经营成本减少一元时,公司的利润则增加一元,股东可以得到的分红相应也可增加若干;所以股东是最关注公司的经营成本的。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的想法不一样,他们不在乎公司的经营成本多少,经营成本的增大甚至还可能有其他的好处,如个人的酬薪和福利可以随之增大。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梦想是:公司的销售款除了生产经营成本、酬薪成本、税赋之外,剩下的都由自己支配,管理层应拿巨额奖金,剩下的作管理费,任意使用,把股东可得的利益变为公司的经营成本。当然梦想还是梦想,多数是不能实现的,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这个梦想在不断地和股东博弈。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股东不断地和管理层就此斗争,以致持续进行的法人治理结构革命的实质也是为了抑制管理层少消耗些、多努力些,帮助股东多争取些利益。从公司的内部观察,股东最关心公司的经营成本;当然他们关心焦点的不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是关心自己的分红。而我们从公司的外部观察,发现还有不少人也在关心公司的经营成本,那就是债权人;因为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加导致利润减少,利润减少则导致支付能力减弱。债权人就是公司的交易对手,他们希望公司保持支付能力不要违约。然而公司的管理层通常愿意把公司的经营成本弄得很高,弄高的过程中会有灰色利益,各种承包商、中间商和中介机构会百般讨好管理层,而管理层将经营场所豪华化则可以给自己带来享受,酬薪成本增加则更是乐不可支。例如,美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的高管拿取上千万美元的高薪,他们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即使公司亏损了,他们既定的酬薪是不能减少的。美国的个案表明,公司高管的利益明显高于公司的利益,即使是从美国政府财政补贴挽救公司的款项中拿出一大块来分给高管,他们也认为是符合契约的,以致连新当选美国总统的奥巴马都说这些公司高管贪得无厌、令人恶心。但外界的不满只能是一种挠痒痒,公司管理层完全可以充耳不闻一笑置之。如果事情一直都是这样的话,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会付诸东流。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垄断性公司高管的利益与公司利益进行适当的平衡,对垄断性公司的利益与社会利益进行适当的平衡,这种平衡应当从财务上开始寻找;因为税收支出是法定的,生产性契约给付也是必须支出的,寻找平衡就只能从非生产性支出包括非必要生产性支出中去发现问题。而许多情形表明垄断性公司有许多不必要的非生产性支出,例如中国石化集团在北京清河的一个办公大楼就购置了一个150余万元的水晶吊灯,这个水晶吊灯就是不必要的非生产性支出。公司管理层通过辛勤打理公司,通过增加销售量和降低经营成本为公司赚钱是数百年来好的传统,但是最近20年来这个好的传统被公司高管无限增长的高薪现象改变了。高薪从公司的费用中走,酬薪越高经营成本也就越高;当酬薪吸干利润时,公司也就无红可分。当公司的收人小于支出时就发生亏损,众所周知经营成本是公司所有支出的一部分,酬薪成本、行政开支和场所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主要部分;因此对这部分支出进行核算,就是保护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主要方法。经营成本核算的原则就是排除不合情理的支出,将不必要的生产性支出列在税后支出科目;这是外部对垄断性公司成本核算的对策,当然更应当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新内容。股东大会(股东会)不但要行使公司的重大决策权。而且要对公司的经营成本行使监督权,如何使用经营场所、如何规定分配是公司对利益盘算的结果。从法理上说,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当然有权利做任何不违法的事情。但现在的问题是垄断性公司不是普通的公司,它是社会为节省公共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而共同让利形成的公司。它的本质是为让利的世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司;公众要求此类公司不但要遵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而且要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作出特别的规定。有必要对垄断性公司的经营成本进行限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规定公司行政费用限额;第二,规定经营场所费用限额;第三,规定公司工资限额以及公司管理人员酬薪限额。

  三、公司酬薪成本与公司偿还能力的关系

  (一)垄断性公司酬薪成本不应当完全由公司决定目前国资委等部门对央企及其他监管通常只限于对垄断性公司的上层组织机构和重要投资行为进行监管。而对公司经营成本的监管却重视不够:只限于对生产性资金的审计,而对酬薪成本、行政费用成本和经营场所费用成本的监管疏之又疏;只是财政部在2009年颁布了对金融机构高管年薪最高限(不超过260万元)的一个规定。因为垄断性公司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特殊企业,即使不考虑垄断性公司牌照具有极其稀缺的资源价值,单单看垄断性公司能够无竞争或者少竞争就能生存并可赢利的功能,就可看出垄断性公司不是普通的商业机构:它的经营就不仅是企业自己的权利,而且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责任;当企业不能自我约束或者自律性不足时,他们应当受到政府必要的监管和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垄断性公司的酬薪成本应当有合理的界限在管理层能够理智决策时,凡是不必要的开支都会被省略掉,公司的逐利性决定了专业成本核算,并且将成本核算逐件逐事精细化。在公司的管理人和代理人行为受到有效约束时,公司会正常关注经营成本包括酬薪成本;此时公司不但关心一般员工的酬薪,而且关心公司高管的酬薪成本。一个理性的公司会将公司高管的酬薪限制在合理幅度内。我国的央企和其他垄断性公司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但是一些垄断性公司并不认为经济发展是各界努力的结果,而是管理层的丰功伟绩;因此就将公司高管的薪酬不断拉高,高无止境,以致公司承担债务能力受到严重削弱。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这些公司挂在嘴边的公司亏损、公司提供的产品低于成本等话语,可另一方面公司高管却拿着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准的高薪。一方面哭穷、一方面拿着高薪,这么做在逻辑上有点矛盾,你要是哭穷的话就先把酬薪降到合理的额度,你要拿高薪的话就不要哭穷。

  (三)垄断性公司的工资比例管理制度构想银行业讲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它是根据“不能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以及不能在一个篮子里放进过多的鸡蛋”的金融帝王定律,规定商业银行的各类资产要与总资产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各类负债与总负债也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以避免某类资产的流动性不足以及某类负债的风险性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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