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结业论文发布时间:2013-12-10浏览:次
内容摘要:我们说公民良好环境权不同于传统法学理论上的人身权、健康权,公民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因为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都可以为个体所拥有,成为个体权利,而环境权是一项集体权利,不可分割到个人,这一特点尤其体现于公民良好环境权之中。这是环境权的特点之一。
关键词:环境权,公民环境权,人权环境权,体系环境法
1、扩大公权力对环境权的影响,但又不能只依靠公权力;
2、把环境信息知情权、公众参与权融入行政法、民法领域,使其涉及范围更为广泛。
对公民环境权的思考
环境权是当今法学领域探讨颇多的热点问题,被看作是当代环境法理论建立的基石,具有重要意义。但自环境权产生以来,关于它的争论就未曾平息过,环境权理论本身还存在着许多未成定论的问题,需要大家进一步探讨,环境权制度也有待建立和完善。
一、环境权的产生
(一)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
环境权作为一项权利从被正式提出到逐渐成为大家的共识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尽管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这是一项人生而就有的权利。
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产生并日益严重的产物。在工业革命以前,尽管环境问题就已存在,但那时的环境问题并不严重,人类对环境的生活污染和生态破坏都在环境自净能力之内。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催生了环境权概念。
(二)环境权通常被认为是“第三代人权”,环境权产生和完善的历史即是人权理论更新和完善的历史
环境权的产生过程不同于其他权利,而是反其道而行之,走了一条由国际法而国内法的道路,因此被认为与人权的关系密不可分,考察其产生历史不妨从人权发展历史来看。
环境权发展到今天,作为一项集体人权,已经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同和重视,并且通过制定国内法与国际法进行衔接,尝试建立各国的环境权法律制度。
二、环境权的内容
(一)环境权内容的具体化
上文已说过,对环境权最经典的定义是《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但这一定义颇为笼统和概括,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呢?对此学界有众多理解,有人认为应当包括:安宁权、采光权、通风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优美环境享受权,参与环境管理权,请求保护权,受害索赔权等等。有人认为应当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等。有人认为应包括环境使用权(即主体有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进行生产的权利)、环境享受权(即主体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等)、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环境政策法规制定,参与环境管理等)、环境救济权(即主体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通过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予以救济的权利)、环境自卫权(即因环境污染长期遭受危害,而通过公力救济手段无法或来不及消除污染及污染的损害和后果时,主体有采取自力手段对污染者人身和致污设备给予适当强制以迫使其停止污染,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甚至还有人提出购房人的三大室内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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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论析公民环境权考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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