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竞争与竞争力整合系统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结业论文发布时间:2013-12-04浏览:

  内容摘要:存在共同需求的竞争对象。竞争对象包含两层含义:竞争者参与竞争之初设定的竞争目标;竞争结束时所实现的竞争结果。竞争目标与竞争结果的差距就是竞争成功与否的判断标准。有研究者认为,竞争载体才是竞争的对象,如产品、价格质量等,但本文认为,这些都只是竞争行为的物质载体,或者说是竞争的手段。

  关键词:竞争力竞争整合系统

  竞争最初是一个生态学术语,指在一个群落中生活在一起的同种或异种生物因为资源不足以满足所有生物的需要时而对同种资源的争夺。

  “竞争”是“竞”、“争”二字的合成词。最早在《庄子•齐物论》中就有“有竞有争”的记载。郭象注曰:“并逐曰竞,对辩曰争。”可见,在古汉语中,竞和争原本是两个单音节词,两个词含义相近,但也有区别:“竞”重在“动手”,“争”重在“动口”。后来,随着历史的演进,“竞”和“争”才逐渐变成一个词。西方“竞争”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并把“竞争”和“垄断”作为一对范畴,“垄断”是由于没有人“去向他竞争”,他还提出了“优胜劣汰的规律”。

  社会经济生活中处处可见竞争的身影:动物界有“大鱼吃小鱼、快鱼吃慢鱼”,植物间有“水份之争、阳光之争、养份之争”;学术有百家争鸣,体育有金牌之梦,政府有选举之战,市场有顾客之争。

  前面从竞争的普遍意义上作了说明,下面探讨竞争的经济学含义,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竞争下了定义。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把竞争定义为一种争胜、争夺、甚至搏击的行为,例如,张金昌认为:“竞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为了某一目标或利益而进行的争夺或较量。”而《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辞典》中竞争一词被定义为“一种发生在个人(团体、或国家)间的争胜行为,只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利益团体在为某种大家都达不到的目标而奋斗,就会有竞争”。另一类则把竞争定义为一个过程。例如,胡大立认为,“竞争是在市场组织方面的相互独立的市场生产者,为了获得有利的产销条件或投资领域而相互争夺、各竞其能的过程。”笔者认为,竞争是一种行为,但也不完全是一种行为就能概括其内涵的,所以,把竞争定义为一种过程是更为恰当的,即竞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主体(个人或组织)为了共同所需的竞争对象(目标或利益)而展开的争夺较量过程。

  竞争的成立要件

  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就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只有当行为人的某一表意行为符合特定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才能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虽然经济竞争行为没有法律行为的要求那么严格,但是也应该有它的成立要件,这一点在竞争理论的研究者中已达成共识,但目前争论的是竞争成立要件的内容应该包括哪些。一种观点认为,一个竞争行为成立最起码应该具备三个要件:利益独立的竞争主体,即竞争者是谁;竞争对象,即竞争什么;竞争结果,即利益和对象最后如何在竞争者中间分配。另一种观点认为,竞争行为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共需性,即竞争者必须有共同的需求;稀缺性,由于资源的稀缺导致不能满足所有人的相同需求;必须存在“机会均等、自由选择、优胜劣汰”的机制。

  笔者认为,如果竞争主体不能自由地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那么这样的竞争是不真实的;如果竞争的失败者没有惩罚,竞争的优胜者没有激励,竞争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最根本理由。如果没有共同的需求,即竞争对象,竞争者也就没有了行动的动力。上述两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竞争行为的成立要件,但都不准确、不全面,第一类观点忽略了竞争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而第二类观点又忽略了竞争主体。因此,本文认为,竞争行为成立的要件应该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利益独立的竞争者;共同需求的竞争对象;满足共同需求的资源是稀缺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自由选择、具体明确的竞争领域;竞争战略。下面分别详细说明。

  竞争者是指参与竞争的主体。任何行为都必须有行为主体,竞争只能在竞争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发起、竞争战略的选择、竞争的胜负都取决于竞争者的主观判断和参与竞争的能力。竞争主体的不同就构成不同层次的竞争:竞争主体为企业的是企业竞争,主体是城市的就是城市竞争,主体是国家则是国家竞争。值得一提的是,竞争者必须是一个能够独立决策、有一定竞争实力、可以自由选择的理性的决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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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如何构建竞争与竞争力整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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