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几点思考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保险发布时间:2012-02-24浏览:

一、前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对农民的关注程度和重视程度,直接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国家又出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关注农村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又一项民生工程,它的推行深入人心。但是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中,在笔者多年从事养老保险收缴、稽核、年审工作中发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实施难度很大。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的一项制度。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保险金额会相应增加。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农民对这种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诸多疑虑:比如对于政府的补贴是否长久稳定,很多参保家庭持怀疑态度,因为历史经验告诉大家政府在有时不太值得信任,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信任度较低;还有很多农民关心如果自己按时交了钱,到达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养老金不够维持养老怎么办?对于在基层新农保的经办机构很难给农民一个较为明确的答复。这就让农民仍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外举棋不定。还有一些有经济基础的农村家庭中,觉得这样的缴费水平对于养老基本上没用,所以不愿意参保,他们的态度直接影响其他低收入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二、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做法。
1、政府补贴。市、区财政根据6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实际参保人数(包括80岁以上居民),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个人交费。原则上50周岁为养老金交费起点,凡年龄在50—79周岁的农村居民趸交一定费用就可参保。
3、专门监管。县市级政府成立了专管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导小组,设立了综合办公室和审计监督办公室,负责政策的制定、解释、协调及养老基金管理、养老金发放的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发放及时。
三、新型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1、管理体制不顺畅
全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在中西部的很多省份,普遍存在着“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尴尬现状,农保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工作人员在运作时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对新型养老保险进行“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就是简单退保,工作极为被动。
2、 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保障,造成各地对养老险的建立、撤销、保障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等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的意愿来执行的,甚至有一些地方把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当作政绩的突破口,凡要求县改市乡改镇、要求扶贫济贫款和参加双拥评比的农村基层,都必须完成社会养老保险的任务。一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很难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责任人进行约束处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3、保障水平较低,甚至不能兑现
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很多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信心不足,多数农民对定期交钱的做法有抵触,投保时也大多选择了低保费投保,使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目前只能发挥基础性的最低生活保障作用,难以起到真正的养老保障作用。尽管保障金会随物价适当调整,但总体来说保障水平还是偏低,这样的保障金不能彻底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同时,很多参加早期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4、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基础环节多,在管理和实施操作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5、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金流失严重
  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不仅难以保证保值增值,而且各地财政还存在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建设,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挥霍,致使农民的“保命钱”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基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给基金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四、建议及改进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省、地市、县乡等各级政府的职责,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政府应分担农村养老保险的风险,必须在明确个人缴费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国家的注资方式和责任。中央财政应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付力度,有意识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的建立和体系建设。
(二). 建立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和支付方式。
1、实行弹性领取时间。针对农民收入不确定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原制度模式中的成功作法。对农民的养老金领取时间不做硬性规定,可以根据本人自身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并对延后领取的农民实行待遇支付方面的奖励,对应得部分要及时并入个人账户。
2、、建立待遇调整机制。改变过去完全靠个人账户积累,待遇一经确定终生不变、难以长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等问题,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发挥更大的作用。
3、灵活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允许个人账户基金作为个人资产可以转移、继承和进行金融活动,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有效流转。

(三)、深入基础,广泛宣传。各级政府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网络进行宣传。同时,要派遣专门人员进村入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想要了解,更要有了解的途径。各村可以利用广播喇叭和宣传栏的方式进行宣传,宣传活动要简明易懂,要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真正地进村入户,入脑入心,把思想工作做到田间地头、大街小巷,让农民从心里真正地接受这项政策。
(四)、体现多层次全覆盖
要体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
1、对纯务农农民采用“农民个人+县、市、省或中央财政”的筹集方式;
2、对被征地部分的农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补助+政府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3、农民工和小城镇农转非居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单位(企业)缴费+政府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4、村居干部实施“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5、针对计划生育对象可实施“计划生育对象个人缴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6、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养老保险应以非缴费为主,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五、结束语
当前,尽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标准不是很高,但对于一些少数特别困难家庭仍然没有缴费能力,这部分人更要享受这项政策的好处。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从关怀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制度,想法设法帮助他们参保,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参保筹资难等问题,真正使这项民生工程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刘海涛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
【2】陈美  《制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
【3】章  童 《浅谈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析》[J].财富与科技  2008.07
【4】王海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J].人口学刊,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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