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理期待说谈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保险发布时间:2020-08-19浏览:

  摘 要: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对规避保险人利用拟制格式条款的优势使其利益最大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的不合理适用却也使得保险人“总是受伤”,通过合理期待说来阐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探讨如何平衡保险交易双方的利益。

  关键词:合理期待说;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限缩解释

保险论文发表

  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是指格式合同的语句存在歧义或者模糊时,应对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或拟定方做出不利的解释,其目的是针对于格式条款附和性的弊端,对保险交易中弱势主体一方的利益保护,对于该规则的依据亦有多种学说,其中合理期待说则饱受争议,通过分析合理期待说的争议焦点和现实价值,探究如何更好的阐释和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一、合理期待说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

  合理期待说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英美法系国家,其认为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合同,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在这种合同中,没有参与条款制定的一方只能被动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使平等交易的主体地位流于形式,因此确立了“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不允许被保险人的任何不合理利益”的规则。基于此,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也被定义为:当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从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角度出发,当其期待的利益为合理利益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其价值在于不仅尊重了格式条款下被保险人的真意表达,同时,随着电子保险、电话保险等新型保险的出现,保险双方交易时间的急剧缩短,在难以证实保险人履行过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时,可以评价被保险人期待利益的合理程度,做出公正判断。

  二、合理期待说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争议

  合理期待说法理阐释下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隐含的适用前提是只有在格式条款存在多个解释时,法院才能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但当该条款清晰明确或虽存在多个解释,但其中有固定法律解释或专有术语解释,且该解释置于合同中是合理的,法院就不应再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而合理期待说似乎背离了这种内涵,根据现代英美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说认为:法庭重视并尊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理预期,即使保单中的严格术语并不支持这些预期。这种过于绝对偏向的理论显然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第二,合理期待说自身定义并不完整,法院判断被保险人期待利益合理的标准是什么?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观点至今仍未统一。

  因此相较于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其他三大主流学说依据:附和契约说;专有技术说;弱者保护说,合理期待说的理论短板便显得极为突出,尽管如此,但其仍有其他三大学说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制定出于保险交易中被保险人弱势地位的考虑,主观和客观上都应重视被保险人的真意表达,而附和契约说和专有技术说是从保险人的角度进行阐释,其主观方面对于被保险人真意的考量并不充分。弱者保护说虽然出自被保险人的角度,但其理论是以被保险人的弱势地位为基础,即保险合同中只要存在弱势地位一方就应该作出有利于弱势主体的解释,事实上仍然忽视了被保险人真意的探究,不能真正体现契约的自由平等精神。而合理期待说不仅在主观上注重被保险人的合理预期,客观上以被保险人弱势地位为基础,同时,合理期待说作为一种学说,其本身只是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一种阐释和引导,且这种阐释的出发点是符合合同的契约精神和对弱者保护的实质公平,只是其在一些定义上还不明确和在度的延伸上过于宽泛,从而引起了反向效果,伤害到了保险人的利益,但绝不能因此就对其全盘否认,而应该立足其基点对其进行新的阐释,探究其新的价值。

  三、限缩解释下合理期待说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修正

  合理期待说作为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依据之一,可以在法院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时提供思考方式,故合理期待说的理性阐释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正确适用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而合理期待说的主要问题在于对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倾向的过度和合理标准的认定不明确。因此,对于合理期待说的新的阐释实际上也就在于对该学说的限缩解释,主要从其理论产生的原因,理论阐述的主体角度,理论适用的客体角度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第一,合理期待说的产生源于格式合同下被保险人弱势地位的考量,故对该学说的适用必须基于保险人占据信息或经济等优势下保险交易双方的不平等。因此当签订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一方是具有专业知识的职业保险代理人等专门人才或其本身亦是保险公司时,此时保险双方处于一种平等的交易地位,那么合理期待说的适用就应受限制,对格式条款出现多种解释时就应当认定双方都负有义务,而不应刻板的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第二,合理期待说是从被保险人的角度阐述,认为只要是被保险人的合理的期待利益就应该保护,那么对于合理标准应该如何界定,首先,被保险人缔约保险合同,其都具有保险合同履行的契约期待,但将这种契约期待笼统的界定为合理期待,显然会使得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成为被保险人获利的“霸王规则”,因此对于合理的标准界定不应只考虑被保险人的主观期待,而应立足于被保险人的境况,以一个理性的被保险人的角度来审视在特定情况下对于条款争议的期待是否合乎理性,从而选择是否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第三,合理期待说所针对的客体是保险合同中有关格式条款的争议解释,但是所有的格式条款的争议是否都应适用仍值商榷,其中保险主管机关制定的具有行政规范性质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虽然采用但却并非出于其利益拟制,若也对其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疑义利益解释,显然规制过宽,也应进行限缩适用。

  四、结语

  我国法治进程的建设中,需要更多的理論革新和制服改革,合理期待说也应该在新的时代下进行新的定义,为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注入新的生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英]约翰 伯茨.《现代保险法》,陈丽洁译,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4页.

  [2]樊启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

  作者:彭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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