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建设管理新条例有哪些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保险发布时间:2015-09-16浏览:

  有关当前生育保险的新应用管理措施及技巧有哪些呢?不同地区的生育保险管理制度又有哪些呢?应该怎样正确使用这些保险管理条例呢?文章选自:《天津社会保险》,《天津社会保险》本刊主要推向理论研究工作者、社保经办工作者.实现全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研究与实践;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等方面的经验性文章与理论探索;反映参保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参保工作,维护职工权益。

  摘要: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关键词:生育保险,保险管理,论文发表

  一般的二级医院顺产收费1500元左右,剖腹产收费3000元左右,B超、彩超、各项抽血化验检查费用合计大致需要1000元左右,三级医院收费更是惊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费用标准与实际所需差额达50%以上,远远不够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实际开支。生育医疗服务不规范由于生育保险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的特点,虽然定点医疗机构理应按照协议的内容为生育女职工提供医疗服务,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医疗行为。据调查得知,我市某些定点医疗机构在生育医疗服务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在:(1)检查和治疗项目次数的扩大化;(2)过多的使用和重复收取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费用;(3)降低出入院标准,任意延长待产时间和产后住院的时间;(4)药品的升级使用,有的剖宫产术后为预防感染,竟然使用三联以上的高档抗生素;(5)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诊断治疗费价格任意涨价。新生儿医疗缺乏保障目前,我市的生育保险还没有将新生儿纳入保障范畴,而且其它医疗保险也没有对新生儿的医疗提供保障。据调查了解,多数新生儿一出生,或多或少都会发生一部分医疗费用,少数情况严重的还需要花费巨额的抢救费用。据了解,新生儿发生医疗费用项目大致有以下几种:(1)新生儿住院诊察;(2)新生儿护理;(3)新生儿复温;(4)新生儿暖箱;(5)新生儿行为测定;(6)新生儿疾病筛查;(7)婴儿室人工喂养;(8)小儿头皮静脉输液;(9)新生儿辐射抢救治疗;(10)氧气吸入;(11)新生儿复苏;(12)新生儿抢救等。

  生育保险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1.企业职工流动性高据调查了解到,有很大一部分的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都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所带来的福利。主要原因是这些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很强,常常在不同企业内工作,有些人甚至一年内换了好几份工作。生育保险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企业是为盈利而存在的,没有企业愿意做亏本买卖,如果企业为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用买单,但他们却又立即离开了公司,那么企业必然会遭受损失。因此,企业基本不愿为这部分人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2.生育保险待遇与医疗费用增长不协调自2009年4月《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我市生育保险基金一直按照“定额管理、项目结算”的原则,对生育保险支付项目进行待遇支付和结算,几年来一直未作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升,当前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生活水平和卫生保健水平都有了大幅度提高,医院的各项检查费用也随之增加,但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补偿费用却一直未能及时跟上调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各项检查、医疗费用与报销费用严重不平衡。

  3.部分用人单位重视程度低,职工个人参保意识差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养老保险金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并吸引人才,但是对于生育保险制度却基本上不予以重视。因为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要考虑到成本列支,女职工在生育和哺乳期间,要中断劳动,离开就业岗位,使所在单位承受支付保险待遇、承担顶岗损失的代价;而女职工少和多数女职工已过生育期的用人单位认为参保不合算,更加不会按全部职工工资支付生育保险费。为数不少的女职工对其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缺乏了解,有的女职工认为生育孩子是自己个人的事情,用人单位能够给产假已经很不错了,根本没考虑企业还应该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也不奢望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一些外来工、农民工、季节性用工的参保意识差,只顾眼前利益,认为拿到现钱最实惠,而不考虑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部分大龄女职工对生育保险认识不够,认为自己已超过生育年龄,难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不愿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的建设管理新条例有哪些

  4.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不够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是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的中心任务,是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落实的关键。当前,由于各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技术水平、收费价格等存有差异,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生育医疗服务中有不规范行为的存在,生育医疗服务质量水平参差不齐。

  加快生育保险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加快我市生育保险建设,改善我市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障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稳步扩大覆盖范围,保证基金的应收尽收为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首先,必须扩大覆盖范围。因此必须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们对生育保险制度的了解,为生育保险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逐步将各种形式的用人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用工纳入范围。充分利用“五险合一”的社保管理模式,持续推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捆绑式收费制度,全面扩大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其二,加大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充分利用稽核系统核查缴费基数,提高基金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其三,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困难企业缴费难的问题。其四,有效地加大清欠力度,不断增大基金的总量。对每个欠费单位,根据欠费多少和其还款能力,确定还款时间。个别还款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可经过协商与其订立还款协议,在一定的时间内全部还清。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能即时足额享受到各项生育保险待遇。

  2.加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衔接做好生育保险管理工作,要借鉴医疗保险管理的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生育保险基础资料的管理,做好与医疗保险相衔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确定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同时,还要结合生育过程中的高风险,以及生育医疗费用发生的特点,建议将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科学合理地让女职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优越性,不必为高额医疗费用而担心。

  3.强抓落实,提高生育医疗服务质量水平生育保险制度施行以来,生育医疗服务水平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需要今后加以改进并抓好落实。一是与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将服务质量列入合同中,规范生育医疗质量标准,全方位核查定点医疗机构对生育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是突出参保职工维护自身消费利益和社保部门对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控作用(有职工医院的企业,工会女工委要经常检查医院对生育女职工妊娠中的健康指导情况),动态观察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发生的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三是实行公示制,要求医疗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示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定额结算标准和项目结算法,提高社会监督的透明度。

  4.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生育保险意识加大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对维护女职工生育权利的认识。使全社会都能认识到,女职工作为社会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特殊群体,对人类生殖繁衍做出了特殊贡献,充分认识到女职工生育不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保护母亲就是保护下一代,就是保护整个民族的兴旺发达。对生育女职工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不仅是女职工受益,也是整个社会受益。做好了生育保险工作,才能使女职工平等地参与社会竞争,才能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5.将新生儿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逐步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当前,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远低于实际生育负担。生育保险并没有真正完成它的社会任务。因此,需逐步增加生育保险支付项目,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增加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标准。另外,建议将新生儿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畴,对新生儿用药及新生儿抢救等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改善目前新生儿诊疗无保障的现状。同时,还建议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给付生育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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