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诚信问题浅析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保险发布时间:2014-01-10浏览:

  一、 诚信对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之源、兴业之本,是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保险业来说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形象,就会失去市场的生命力,也就不可能实现持续发展、做大、做强、做优目标。

  首先,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精细化的服务、良好的品牌,是群众购买保险产品首要考虑因素,保险公司只有用心经营、讲求信誉,才能有效增强客户购买力。其次,诚信是保险公司实现业务发展的“利器”。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诚信已成为保险公司抢占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保险公司只有注重诚信品牌的建设,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第三,诚信是激活保险市场发展信心的源动力。只有坚持不懈的做好诚信服务,讲求职业道德,才能不断赢得“回头客”,实现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 保险业诚信现状分析

  1.保险企业的责任感和信誉度缺乏保证。众多保险机构经营思想上存在“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管理”的现象,给社会造成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不良印象。很多代理人为了扩大业务量,保前服务十分周到,甚至往往片面扩大保险产品的作用。一旦投保之后,服务质量随之下降。尤其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索赔困难重重。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保险行业的信誉,使社会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逐步降低。

  2.保险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问题十分严重, 帐外帐、小金库、假赔案现象仍然存在,无证展业现象还十分普遍。同时保险公司缺乏信用记录和报告机制,经营缺乏透明度, 消费者根本无从考查保险人的赔( 给) 付能力、资产质量、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发展前景等与信用相关的资料, 很难对公司进行资信评估。

  3.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保险公司往往注重对其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 而忽略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造成从业过程中,误导、诋毁、任职不规范等现象普遍。

  4.保险市场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恶性竞争问题突出。非法设立机构的现象时有发生, 违规参加投标及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投保的现象有所抬头, 超范围跨区经营出现新苗头, 无据宣传、误导保户又有新表现, 中介机构变相洗钱现象也初露端倪。

  5.保险法律法规滞后。现有的《保险法》只是提出了最大诚信原则,信用方面涉及较少,有关信用规范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非常欠缺。使得保险信用难以转化为法律力量。

  6. 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有的投保人投保动机不纯,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带病投保骗取保险金。更有甚者, 还存在代理人与投保人合谋欺诈保险公司等现象。

  三、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对市场参与者的失信行径进行谴责,与之相适应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意识淡漠,诚信责任不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有所进展, 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和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 有些问题直指诚信, 如一方给回佣,而另一方不给, 则不给一方的客户就会逃走, 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 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 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4. 保险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诚信建设问题是一个难题。首先,对于保险人而言,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广泛且复杂的保险标的,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所以信息对称与否是客观上影响保险诚信建设的关键。

  四、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信用管理体系

  首先, 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资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通过信用信息的采集、跟踪和管理, 对公司承保理赔过程中不诚信问题实行有效监控,切实提高信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其次,要全方位完善保险业内部制度建设,尽快填补保险信用方面的立法空白,建立保险信用制度。第三,要加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制度建设,完善和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用制度约束规范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使他们在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内,创造性地工作,为保险行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二)加强诚信教育,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保险企业要加强对员工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减少误导、诋毁、任职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同时政府应当把诚信环境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工作中来,借助教育培训等力量做好保险知识普及工作,推进保险机构信用等级制度建设。

  (三)发展保险信用中介机构

  要积极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事业, 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 与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一起, 共同对保险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量化评估, 使消费者最大限度地了解各公司的信用状况, 积极参加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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