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机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保险发布时间:2013-12-26浏览:

  论文导读: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农村居民流动性日益增强,农民进城务工或农民工返乡直接导致农民参保的不确定性。

  论文关键词: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

  一、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

  云南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历了老农保和新农保两个阶段。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云南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在全省各地逐步开展,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保险政策不断完善、参保人员不断增加。

  (一)老农保阶段

  1992年1月民政部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根据该方案,养老基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缴费标准有每月2元到20元之间不等的10个层次农业论文,可自由选择。1992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标志着云南省农保工作正式启动。省政府选择曲靖市、建水县、潞西市开展试点工作。1993年,又增加了宜良县、楚雄市、个旧市、开远市几个试点县(市)。1997年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各地逐步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由于老农保政府不进行补贴,大多数集体没有能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变成了“储蓄保险”。农民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使得农民缺乏积极性。2005年底,云南省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仅占乡村人口总数的3.80%[1]。由于投保档次低,农民养老金待遇普遍不高,以玉溪市某镇为例,该镇领取养老金的村民农业论文,月养老金待遇为2.2元至150元,月养老金在100元以上的村民极少。

  (二)新农保阶段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标志着“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农合、农村低保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并确定了嵩明、巧家、富源等16个县作为云南省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各县积极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并制定了相应政策。以嵩明县为例,该县参加新农保的农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多缴多得,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二、新农保筹资机制的优势与不足

  (一)新农保筹资机制的优势

  1.政府补贴是新农保资金筹集的有力保证。新农保与老农保最大的区别就是新农保中增加了政府补贴。新农保制度明确规定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具体要求,不但强调了政府对农民养老所承担的责任,而且保证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极大地增强了广大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2.缴费金额及养老金待遇有所提高。新农保和老农保相比,缴费金额及养老金待遇均有所提高核心期刊。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是每人每月55元,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二)新农保筹资机制的不足之处

  1.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在新农保制度设计中,集体补助并不是硬性规定,而是建议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非常薄弱,集体补助难以落到实处。

  2.地方政府筹资能力有限。在新农保筹资机制中,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能力的差距,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承担这一责任应该问题不大。但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来说,这并不是一笔小数。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只能按最低标准给予参保人补助,使得农民养老金待遇难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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